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6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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