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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4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应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秘书处工作人员到场。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

  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设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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