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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5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30万元以下且案情简单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简易程序仲裁的,也适用本简易程序。

    仲裁请求的修改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本会秘书处应当立即立案,并在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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