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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3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并经仲裁庭认定。

    逾 期提供和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保密的不得当庭出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时间。除非另一方当事人 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纳入质证期间届满前开庭审理范围。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质证期间即是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期间。

    因前款情形导致仲裁程序延迟的,逾期或当庭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十条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专家咨询意见和鉴定报告如何采用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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