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条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书面约定、信函、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上一篇: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