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协商一致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同一仲裁员;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上意见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本会秘书处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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