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如果该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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