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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