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收到本会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应当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未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两个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同一名仲裁员,选定不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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