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至首次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开庭后,案件处理费不再退回。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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