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本会全体会议决定。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本人或者当事人未提出回避请求或者申请时,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有权决定该仲裁员的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仲裁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会应当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有权终止该仲裁员职责,必要时予以除外。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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