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本会应当于开庭3日(涉外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七十六条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七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但仲裁庭认为有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仲裁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仲裁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批准,可以转入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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