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开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为仲裁庭提供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庭委托的鉴定人及本会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的情况。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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