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当事人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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