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当事人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4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