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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反请求书。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第八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第八十七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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