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清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对下列事项制作决定书,决定书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员的回避;
(三)追加、减少或更换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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