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清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对下列事项制作决定书,决定书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员的回避;

(三)追加、减少或更换当事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