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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涉外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自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书面提请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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