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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用。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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