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八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2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次及其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8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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