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十九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仲 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中有吉林仲裁字样,但仲裁机构名称不规范;或者虽然没有吉林仲裁字样,但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签订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在吉林地区的;或者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吉林;或者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双方住所地均在吉 林,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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