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此不遵守的情况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其异议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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