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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重新指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案件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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