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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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