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就案件中争议的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任何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鉴定或者评估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仲裁期限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可以不写。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本会。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本会可就仲裁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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