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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本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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