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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