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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会印章。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八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做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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