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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发现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有程序上的错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并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仲裁时,本会可以做庭审录章或录像。录音或录像仅从本会或仲裁庭备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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