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涉外案件3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三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进行书面仲裁。
仲裁庭可以当即开庭,也可以确定开庭日期,但最迟应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0日内开庭。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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