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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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