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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和传真;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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