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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十六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九十八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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