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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四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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