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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条  开庭仲裁一般在本会办公地点设立的仲裁庭内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经本会办公室主任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仲裁庭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及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商请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次及其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或者仲裁反请求的相对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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