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合同之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以及在信函、电报、传真及其他文字载体上,以书面方式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有关记录。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本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其协议。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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