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之内,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本会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七十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0日内,在其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由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指定仲裁员的,本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立即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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