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其费用可以协商解决。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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