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
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招摇撞骗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脱逃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窝藏、包庇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犯意表示
- 传播性病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虐待部属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死刑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挪用公款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连续犯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私放俘虏罪
- 犯罪情节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敲诈勒索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串通投标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简单罪状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个人犯罪
- 基准刑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数罪并罚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驱逐出境
- 具体罪名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分裂国家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作证罪
- 犯罪客体
- 走私
- 定罪
- 犯罪集团
- 猥亵儿童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恶意透支
- 暴动越狱罪
- 特别自首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犯罪目的
- 强奸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牵连犯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意外事件
- 从一重罪处罚
- 拘传
- 结果犯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盗窃罪
- 高利转贷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犯罪故意
- 暴力取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保释
- 身份犯
- 投降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战时自伤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刑事责任
- 商检失职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保外就医
- 青少年犯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伤情鉴定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聚众哄抢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侮辱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行医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诽谤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绑架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自首
- 走私制毒物品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量刑情节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票据诈骗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法定刑
- 犯罪行为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决定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网络犯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间接故意
- 补充侦查
- 洗钱罪
- 危害结果
- 犯罪构成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罚金
- 刑事自诉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洗钱
- 公共秩序
- 正当行为
- 强奸
- 免除刑事责任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报复陷害罪
- 单位犯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行为犯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采矿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取保候审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背叛国家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简单罪过
- 刑事责任能力
- 涉外刑事案件
- 骗购外汇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避险过当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诬告陷害罪
- 遗弃罪
- 决水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犯罪未遂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特殊累犯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危险犯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刑罚体系
- 保护原则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空白罪状
- 间谍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妨害清算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经营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刑讯逼供罪
- 诈骗罪
- 不起诉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不定期刑
- 抢劫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伪造证据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重伤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强迫他人吸毒
- 爆炸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破坏军婚罪
- 从犯
- 一般自首
- 贷款诈骗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嫖宿幼女罪
- 放火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逃避商检罪
- 假想犯罪
- 介绍贿赂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特殊防卫权
- 刑罚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帮助犯
- 集资诈骗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失火罪
- 正当防卫
- 同案犯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故意伤害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拐骗儿童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性骚扰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赃款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缓刑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附加刑
- 假释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逃汇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犯罪对象
- 犯罪心理学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犯罪既遂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贪污罪
- 非法行医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强迫卖血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妨害公务罪
- 认识错误
- 免予刑事处罚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走私假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防卫过当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免予起诉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刑罚体系
- 附属刑法
- 盗伐林木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叛逃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非法搜查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受贿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强迫交易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双规
- 未遂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
- 拘留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过失爆炸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并科原则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伪证罪
- 投敌叛变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抗税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重婚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直接故意
- 非法拘禁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毒品犯罪类型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片面共犯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主刑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既遂
- 玩忽职守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假想不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强迫卖淫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逮捕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侵占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寻衅滋事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抢夺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医疗事故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挪用资金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聚众淫乱罪
- 轻伤
- 滥伐林木罪
- 没收财产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类推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重婚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虐待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组织卖淫罪
- 被害人
- 军人叛逃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伪造货币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倒卖文物罪
- 从重处罚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无期徒刑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经济犯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偶犯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受贿罪
- 刑事犯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犯罪原因
- 危害行为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间接正犯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社会危害性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犯罪共谋
- 不能犯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走私文物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犯罪动机
- 赦免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聚众斗殴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剥夺公权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轻微伤
- 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交通肇事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变造货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职务侵占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特殊防卫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赌博罪
- 量刑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刑法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单位受贿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虐待俘虏罪
- 行贿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米兰达须知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不确定故意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刑事拘留
- 非法狩猎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剥夺政治权利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放纵走私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