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概念
本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籌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这些对象,就可认定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一、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与接受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谋组织,不影响该罪构成。
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考同时具备。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别本罪与非罪,注意以下三点:
一、行为人实施的何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二、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三、关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称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构成间谍罪与其他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并罚。理由是行为人所实施这些犯罪已超出了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应单独处罚,予以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只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数罪给予并罚。理由是,接受任务的行为与完成任务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事实上的联系性。并且,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的故意在行为人接受任务时一并客观存在。
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在构成间谍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所犯的罪,应予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收集情报的领域更加扩大,收集情报的组织也更复杂,不再限于间谍组织,一些公司、企业也在从事收集情报的工作。因此,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中行为人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是否从事收集情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2)提供情报的对象不同。本罪提供情报的对象仅限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为其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情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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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
- 非法拘禁罪
- 米兰达须知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医疗事故罪
- 正当行为
- 犯罪原因
- 故意伤害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军人叛逃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倒卖文物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法定刑
- 避险过当
- 社区矫正工作
- 从重处罚
- 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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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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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拘留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死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恶意透支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敲诈勒索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取保候审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不起诉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行医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刑讯逼供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抢夺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盗窃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放火罪
- 过失爆炸罪
- 聚众淫乱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集资诈骗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轻伤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不定期刑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间接正犯
- 被害人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经济犯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妨害作证罪
- 保释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滥伐林木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免予起诉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走私假币罪
- 直接故意
- 走私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一般自首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青少年犯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危害结果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盗伐林木罪
- 犯罪客体
- 从一重罪处罚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认识错误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逃避商检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货币罪
- 假想不犯罪
- 犯罪
- 强奸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罚金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间接故意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未遂
- 犯罪动机
- 高利转贷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无期徒刑
- 伪证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片面共犯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脱逃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非法采矿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类推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挪用公款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失火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意外事件
- 偷越国(边)境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重婚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犯罪既遂
- 投敌叛变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个人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滥用职权罪
- 寻衅滋事罪
- 双规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对象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剥夺公权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过失决水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逮捕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暴力取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特殊累犯
- 犯意表示
- 必然因果关系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同案犯
- 基准刑
- 爆炸罪
- 犯罪故意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投降罪
- 轻微伤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战时自伤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私放俘虏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假想犯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既遂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犯罪行为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虐待部属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贪污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量刑情节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假释
- 空白罪状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报复陷害罪
- 量刑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特别自首
- 遗弃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行贿罪
- 犯罪未遂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传播性病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组织卖淫罪
- 刑事责任
- 免予刑事处罚
- 缓刑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犯罪共谋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洗钱
- 妨害公务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绑架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特殊防卫
- 对单位行贿罪
- 犯罪心理学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数罪并罚
- 刑事犯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牵连犯
- 共同犯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伤情鉴定
- 聚众哄抢罪
- 诈骗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网络犯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保外就医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虐待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嫖宿幼女罪
- 受贿罪
- 犯罪情节
- 赦免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拐骗儿童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具体罪名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合同诈骗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非法狩猎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决水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公共秩序
- 非法行医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赌博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重伤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暴动越狱罪
- 强奸
- 非法经营罪
- 组织越狱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结果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危险犯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赃款
- 骗购外汇罪
- 破坏军婚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强迫卖血罪
- 故意杀人罪
- 串通投标罪
- 驱逐出境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刑罚
- 简单罪过
- 特殊防卫权
- 抗税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侵占罪
- 伪造证据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犯罪构成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洗钱罪
- 单位犯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从犯
- 间谍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性骚扰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商检失职罪
- 诬告陷害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偶犯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虐待俘虏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保护原则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自首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定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背叛国家罪
- 不能犯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正当防卫
- 放纵走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受贿罪
- 社会危害性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决定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没收财产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叛逃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集团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招摇撞骗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介绍贿赂罪
- 简单罪状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身份犯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抢劫罪
- 分裂国家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侮辱罪
- 危害行为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重婚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逃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行为犯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搜查罪
- 附属刑法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聚众斗殴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猥亵儿童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职务侵占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主刑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帮助犯
- 强迫卖淫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虚假广告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贷款诈骗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补充侦查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单位受贿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附加刑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不确定故意
- 诽谤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刑法
- 犯罪主观方面
- 连续犯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防卫过当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