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定罪标准】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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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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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罪过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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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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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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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
- 不确定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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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故意伤害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故意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敲诈勒索罪
- 基准刑
- 刑事责任能力
- 强迫卖淫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报复陷害罪
- 绑架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公共秩序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抢夺罪
- 假想犯罪
- 避险过当
- 具体罪名
- 特殊防卫权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犯罪行为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采矿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拐骗儿童罪
- 防卫过当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走私假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走私
- 猥亵儿童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重伤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失火罪
- 间接故意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双规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补充侦查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类推
- 走私文物罪
- 受贿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逃汇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逮捕
- 意外事件
- 非法经营罪
- 重婚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侵占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介绍贿赂罪
- 破坏军婚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商检失职罪
- 连续犯
- 集资诈骗罪
- 高利转贷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不能犯
- 决水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妨害清算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窝藏、包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从重处罚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间谍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剥夺公权
- 聚众哄抢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犯罪情节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诽谤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伤情鉴定
- 犯罪对象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赦免
- 逃避商检罪
- 罚金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医疗事故罪
- 正当防卫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滥用职权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暴动越狱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不确定故意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免予起诉
- 票据诈骗罪
- 刑罚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滥伐林木罪
- 犯罪未遂
- 组织越狱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间接正犯
- 强奸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认识错误
- 刑事责任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共同犯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挪用公款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个人犯罪
- 一般自首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轻微伤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暴力取证罪
- 贪污罪
- 经济犯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危害行为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侮辱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变造货币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犯意表示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帮助犯
- 破坏性采矿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洗钱
- 抗税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犯罪集团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虐待部属罪
- 串通投标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既遂
- .刑罚体系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行医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行贿罪
- 非法搜查罪
- 同案犯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爆炸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从犯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诈骗罪
- 过失爆炸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妨害公务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网络犯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不起诉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自首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危害结果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附加刑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死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犯罪既遂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被害人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放火罪
- 职务侵占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分裂国家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没收财产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恶意透支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决水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战时自伤罪
- 挪用资金罪
- 犯罪目的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空白罪状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受贿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犯罪客体
- 米兰达须知
- 正当行为
- 量刑
- 军人叛逃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嫖宿幼女罪
- 强迫卖血罪
- 伪造证据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决定
- 危险犯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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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刑法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赌博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保释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未遂
- 重婚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单位受贿罪
- 背叛国家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放纵走私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狩猎罪
- 驱逐出境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不定期刑
- 性骚扰
- 倒卖文物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诬告陷害罪
- 刑事犯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附属刑法
- 抢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法定刑
- 赃款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