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国徽罪
概念
本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国旗法》、《国徽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徽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乡、镇的人民政府。 (2)悬挂国徽的场所: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有公众出入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为人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看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的界限。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代表国家的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整个统一的国家实体。
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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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定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强迫交易罪
- 商检失职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虚假广告罪
- 私放俘虏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受贿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票据诈骗罪
- 没收财产
- 偷越国(边)境罪
- 数罪并罚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情节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组织越狱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死刑
- 重婚
- 正当防卫
- 集资诈骗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重婚罪
- 身份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玩忽职守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侮辱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个人犯罪
- 意外事件
- 脱逃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采矿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特殊防卫权
- 刑事自诉
- 毒品犯罪类型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特殊防卫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不能犯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拘传
- 合同诈骗罪
- 破坏军婚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拘留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妨害公务罪
- 招摇撞骗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故意伤害罪
- 间接故意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传播性病罪
- 聚众斗殴罪
- 防卫过当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犯罪
- 走私
- 走私假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不起诉
- 既遂
- 同案犯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经营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自首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附加刑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故意杀人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高利转贷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行医
- 医疗事故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遗弃罪
- 妨害作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社会危害性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空白罪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决定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妨害清算罪
- 串通投标罪
- 诽谤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被害人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窝藏、包庇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盗窃罪
- 一般自首
- 猥亵儿童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失火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恶意透支
- 虐待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暴力取证罪
- 认识错误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间接正犯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聚众淫乱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补充侦查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双规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投降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保外就医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诬告陷害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犯罪行为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经济犯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强奸罪
- 犯罪集团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抗税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犯罪未遂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军人叛逃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伪造证据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行为犯
- 危害结果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骗购外汇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贷款诈骗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犯罪动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故意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帮助犯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报复陷害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偶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爆炸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逃汇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结果犯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从重处罚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共同犯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赌博罪
- 嫖宿幼女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危害行为
- 组织卖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盗伐林木罪
- 徇私枉法罪
- 取保候审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洗钱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刑罚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简单罪状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米兰达须知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单位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未遂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法定刑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剥夺公权
- 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
- 洗钱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直接故意
- 社区矫正工作
- 挪用公款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重伤
- 破坏性采矿罪
- 逃避商检罪
- 抢夺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单位受贿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走私制毒物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既遂
- 受贿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拘禁罪
- 无期徒刑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狩猎罪
- 简单罪过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决水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避险过当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特殊累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放纵走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缓刑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寻衅滋事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犯意表示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轻伤
- 伪造货币罪
- 行贿罪
- 连续犯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假想不犯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绑架罪
- 拐骗儿童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量刑
- 片面共犯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青少年犯罪
- 非法搜查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罚金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走私文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特别自首
- 敲诈勒索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背叛国家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逮捕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诈骗罪
- 贪污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强迫卖血罪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虐待俘虏罪
- 保释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滥用职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放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犯罪目的
- 假释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虐待部属罪
- 不确定故意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变造货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驱逐出境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暴动越狱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战时自伤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叛逃罪
- 聚众哄抢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滥伐林木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介绍贿赂罪
- 从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决水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具体罪名
- 公共秩序
- 赔偿经济损失
- 基准刑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轻微伤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犯罪原因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免予起诉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牵连犯
- 赃款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保护原则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伪证罪
- 非法行医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犯罪客体
- 量刑情节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危险犯
- 正当行为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性骚扰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主刑
- 赦免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间谍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犯罪心理学
- 刑事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不定期刑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抢劫罪
- 强奸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犯罪对象
- 附属刑法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倒卖文物罪
- .刑罚体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类推
- 网络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刑法
- 伤情鉴定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拘留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