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刑法 >> 词条信息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间谍专用器材作为一种特殊用途的商品,它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限制。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是出于爱钻研,无意之中将普通收音机改变成发报机,或根本不知道销售的是专用间谍器材,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销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便经过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罪处罚。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可能出现交叉的地方,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同。同时,要注意把生产、销售间谍器材与利用这些间谍器材进行间谍活动区别开来。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内容不同。如果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从事间谍活动,则不以本罪论处,而应依间谍罪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