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壬的勺大小。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
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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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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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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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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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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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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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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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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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抗税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犯罪未遂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军人叛逃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伪造证据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行为犯
- 危害结果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骗购外汇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贷款诈骗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犯罪动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故意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帮助犯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报复陷害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偶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爆炸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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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结果犯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从重处罚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共同犯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赌博罪
- 嫖宿幼女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危害行为
- 组织卖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盗伐林木罪
- 徇私枉法罪
- 取保候审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洗钱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刑罚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简单罪状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米兰达须知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单位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未遂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法定刑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剥夺公权
- 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
- 洗钱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直接故意
- 社区矫正工作
- 挪用公款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重伤
- 破坏性采矿罪
- 逃避商检罪
- 抢夺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单位受贿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走私制毒物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既遂
- 受贿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拘禁罪
- 无期徒刑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狩猎罪
- 简单罪过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决水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避险过当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特殊累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放纵走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缓刑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寻衅滋事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犯意表示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轻伤
- 伪造货币罪
- 行贿罪
- 连续犯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假想不犯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绑架罪
- 拐骗儿童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量刑
- 片面共犯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青少年犯罪
- 非法搜查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罚金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走私文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特别自首
- 敲诈勒索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背叛国家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逮捕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诈骗罪
- 贪污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强迫卖血罪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虐待俘虏罪
- 保释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滥用职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放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犯罪目的
- 假释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虐待部属罪
- 不确定故意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变造货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驱逐出境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暴动越狱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战时自伤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叛逃罪
- 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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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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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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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对象
- 附属刑法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倒卖文物罪
- .刑罚体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类推
- 网络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刑法
- 伤情鉴定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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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