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2)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刑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容易区分。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57条第2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l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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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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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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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搜查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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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自伤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抢劫罪
- 经济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伪造货币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交通肇事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不定期刑
- 非法行医
- 逃避商检罪
- 行为犯
- 决水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同案犯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假想犯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偶犯
- 具体罪名
- 犯罪对象
- 叛逃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没收财产
- 认识错误
- 脱逃罪
- 抗税罪
- 社会危害性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分裂国家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受贿罪
- 诬告陷害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缓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虐待部属罪
- 附加刑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意表示
- 犯罪构成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直接故意
- 犯罪既遂
- 保外就医
- 走私核材料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危险犯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挪用公款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假想不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个人犯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嫖宿幼女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赌博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网络犯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刑事拘留
- 量刑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刑罚体系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刑事自诉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变造货币罪
- 侮辱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伪证罪
- 决定
- 刑事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合同诈骗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间谍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职务侵占罪
- 牵连犯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聚众哄抢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遗弃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强迫卖淫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受贿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赃款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取保候审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高利转贷罪
- 死刑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正当行为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无期徒刑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双规
- 组织卖淫罪
- 滥伐林木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窝藏、包庇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轻微伤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帮助犯
- 犯罪心理学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非法狩猎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连续犯
- 法定刑
- 空白罪状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特别自首
- 刑法基本原则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单位受贿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走私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未遂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放纵走私罪
- 保释
- 自首
- 刑事责任能力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滥用职权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破坏军婚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私放俘虏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走私假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重婚罪
- 结果犯
- 军人叛逃罪
- 青少年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剥夺公权
- 妨害公务罪
- 强迫交易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过失决水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保护原则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犯罪动机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赦免
- 诽谤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经营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犯罪行为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犯罪目的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刑法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米兰达须知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特殊累犯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拘禁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拘留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重伤
- 医疗事故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意外事件
- 虐待俘虏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抢夺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量刑情节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放火罪
- 组织越狱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犯罪客体
- 集资诈骗罪
- 类推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聚众淫乱罪
- 不能犯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性骚扰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商检失职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基准刑
- 走私文物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公共秩序
- 定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挪用资金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投降罪
- 主刑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妨害清算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补充侦查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间接故意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共同犯罪
- 犯罪原因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采矿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背叛国家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片面共犯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犯罪共谋
- 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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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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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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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过失爆炸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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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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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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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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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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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主观方面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间接正犯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刑罚体系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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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贷款诈骗罪
- 轻伤
- 从犯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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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不起诉
- 伤情鉴定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逃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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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报复陷害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刑讯逼供罪
- 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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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拘传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虐待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盗窃罪
- 传播性病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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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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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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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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