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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立案标准

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刑法把集体生产经营和个体生产经营统称为“生产经营”。也就是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正常进行,同时也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所指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因与集体生产活动有关的原因而产生的个人目的,例如,由于某种个人恩怨而企图陷害他人或者企图毁坏某人或生产单位的声誉,或者为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关于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破坏电源,制造停电事故,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果树,制造设备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等等。如果破坏了未使用的装置或保存中的生产工具或设备,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不构成本罪。如湖北武汉“4·20”体育彩票案中,犯罪嫌疑人章某于某日翻窗进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摇奖厅,窃得8个用于摇奖的彩球,后将造假彩球放回摇奖厅,致使当晚的体彩摇奖无法正常进行,引起彩民极大愤慨,严重影响体彩发行声誉。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经营行为,章某的行为已对彩票发行、销售、摇奖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一审法院“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5年。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二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同时也侵犯了生产经营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全是各种各样公私财物。侵害的对象也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生产经营工具等物品;而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毁坏的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公私财物,则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是破坏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如果是破坏生产经营中的上述工具、设备,,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破坏的不是生产经营中的而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工具、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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