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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权

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举报的权利;狭义上指公民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出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盖章。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向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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