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概念】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1、不论是因侵犯财产罪而得到的财物(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
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包庇罪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
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
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将窃得的皮革制成皮鞋、皮包等。这些金首饰、自行车、皮鞋皮包等仍属赃物。以物易物、以钱换钱、以钱购物、以物卖钱所得到的钱物,仍然是赃物。例如,以盗窃得来的两辆自行车与他人换成一架电视机,这架电视机就成了赃物。把窃得的10元张的小票换成一张100元的大票,用窃得的银行支票购买得来的收录机,用窃得的邮局汇款单提取的现金等,这些100元的大票、录音机、现金仍是赃物。
7、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现实的财物为限,财产上的利益虽然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窝藏赃物罪的侵犯客体。但记载或证明权利或利益的证件或文书,如银行存折、邮局汇款单、支票、股票、汇单、借据等则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认定本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过失与故意就没有区别了:如果将“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形也认定为赃物犯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赃物犯罪,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罪,相反,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而,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又不宜将明知限定在很窄的范围。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认定“明知”。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然后实施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大量物品的,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罪人、经济犯罪人而接受其物品并实施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收购的,都可以推定行为人
“明知”是赃物。当然,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能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对于推定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米兰达须知
- 犯罪
- 战时自伤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特别自首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盗伐林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犯罪目的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驱逐出境
- 意外事件
- 空白罪状
- 不确定法定刑
- 聚众斗殴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数罪并罚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骗购外汇罪
- 犯罪心理学
- 剥夺政治权利
- 间谍罪
- 从重处罚
- 过失爆炸罪
- 虐待部属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经营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没收财产
- 变造货币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事责任
- 赃款
- 破坏性采矿罪
- 结果犯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身份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伪造货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犯罪动机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简单罪状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挪用资金罪
- 组织卖淫罪
- 拐骗儿童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既遂
- 交通肇事罪
- 认识错误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定罪
- 避险过当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犯罪原因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正当行为
- 法定刑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侮辱罪
- 虐待俘虏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重婚罪
- 犯罪构成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绑架罪
- 逮捕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单位犯罪
- 假想犯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贷款诈骗罪
- 间接故意
- 社区矫正工作
- 聚众淫乱罪
- 失火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偶犯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不起诉
- 虚假广告罪
- 简单罪过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窝藏、包庇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诽谤罪
- 挪用公款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伪造证据罪
- 逃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背叛国家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盗窃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倒卖文物罪
- 缓刑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侵占罪
- 故意伤害罪
- 嫖宿幼女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叛逃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主刑
- 共同犯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保外就医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妨害清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类推
- 帮助犯
- 连续犯
- 强迫交易罪
- 拘传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组织越狱罪
- 假释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票据诈骗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双规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强迫卖淫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量刑情节
- 具体罪名
- 妨害作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青少年犯罪
- 犯罪既遂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重婚
- 商检失职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诈骗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无期徒刑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重伤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不确定故意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牵连犯
- 间接正犯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采矿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赦免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犯罪客体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合同诈骗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行医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取保候审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诬告陷害罪
- 赌博罪
- 投敌叛变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未遂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强奸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危险犯
- 社会危害性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拘留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贪污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投降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决定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猥亵儿童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特殊防卫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特殊累犯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被害人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遗弃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强奸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轻微伤
- 抢劫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强迫卖血罪
- 一般自首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高利转贷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暴动越狱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经济犯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逃避商检罪
- 串通投标罪
- 基准刑
- 罚金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走私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拘禁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决水罪
- 徇私枉法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妨害公务罪
- 寻衅滋事罪
- 并科原则
- 刑事犯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性骚扰
- 犯罪共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私放俘虏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附属刑法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不定期刑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受贿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爆炸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赔偿经济损失
- 不能犯
- 报复陷害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放火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直接故意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行医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犯意表示
- 假想不犯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犯罪故意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死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搜查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抢夺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分裂国家罪
- 片面共犯
- 刑事拘留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从犯
- 刑事责任能力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狩猎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伤情鉴定
- 刑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放纵走私罪
- 犯罪未遂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公共秩序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敲诈勒索罪
- 洗钱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危害行为
- 补充侦查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自首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行贿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轻伤
- 犯罪对象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聚众哄抢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滥用职权罪
- 网络犯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招摇撞骗罪
- 刑事自诉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犯罪集团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正当防卫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玩忽职守罪
- 附加刑
- 脱逃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杀人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抗税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保释
- 个人犯罪
- 同案犯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走私假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虐待罪
- 行为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刑罚体系
- 医疗事故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量刑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特殊防卫权
- 介绍贿赂罪
- 刑法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刑罚体系
- 犯罪行为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滥伐林木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刑讯逼供罪
- 危害结果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军人叛逃罪
- 犯罪情节
- 免予起诉
- 破坏军婚罪
- 恶意透支
- 单位受贿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剥夺公权
- 防卫过当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集资诈骗罪
- 伪证罪
- 保护原则
- 洗钱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过失决水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