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管理、使用、分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叫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l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过失疏忽及不可预见和防止的原因而导致自己权限管辖内或经手、管理的特定款物被他人挪用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以挪用为目的,即行为人事前预谋的挪用或当场受挪用动机驱使而实施挪用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酿。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 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 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 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 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 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二、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三、“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四、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1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五、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六、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七、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金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犯罪对象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过失决水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传播性病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防卫过当
- 私放俘虏罪
- 重婚
- 虚假广告罪
- 刑讯逼供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不定期刑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不确定故意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轻伤
- 网络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拘禁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杀人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米兰达须知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危害结果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附属刑法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直接故意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倒卖文物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从重处罚
- 贪污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刑事自诉
- 组织越狱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双规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抢夺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认识错误
- 恶意透支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嫖宿幼女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妨害公务罪
- 法定刑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危险犯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正当行为
- 失火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特别自首
- 并科原则
- 共同犯罪
- 刑罚
- 高利转贷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保外就医
- 逃避商检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法狩猎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无期徒刑
- 伪造货币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特殊累犯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盗伐林木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基准刑
- 不起诉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危害行为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诽谤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间接故意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受贿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补充侦查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假释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决定
- 定罪
- 医疗事故罪
- 犯罪未遂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同案犯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罚体系
- 犯罪行为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未遂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结果犯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赦免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犯罪共谋
- 招摇撞骗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心理学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犯罪目的
- 数罪并罚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死刑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行贿罪
- 军人叛逃罪
- 侵占罪
- 社会危害性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决水罪
- 侮辱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连续犯
- 逮捕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从犯
- 犯罪既遂
- 主刑
- 犯罪客观要件
- 假想不犯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脱逃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挪用公款罪
- 抗税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徇私枉法罪
- 重伤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简单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拘传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行医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性骚扰
- 取保候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偶犯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伪证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走私文物罪
- 爆炸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诬告陷害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诈骗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妨害作证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战时自伤罪
- 行为犯
- 量刑情节
- 窝藏、包庇罪
- 重婚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虐待罪
- 破坏军婚罪
- 拐骗儿童罪
- 犯罪客体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保护原则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投降罪
- 单位受贿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非法行医罪
- 故意伤害罪
- 集资诈骗罪
- 赃款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一般自首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暴力取证罪
- 背叛国家罪
- 放纵走私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被害人
- 犯意表示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免予起诉
- 牵连犯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个人犯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间谍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非法采矿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类推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空白罪状
- 具体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避险过当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叛逃罪
- 强迫卖血罪
- 敲诈勒索罪
- 犯罪情节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报复陷害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附加刑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受贿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公共秩序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走私假币罪
- 挪用资金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刑罚体系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单位犯罪
- 寻衅滋事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驱逐出境
- 虐待部属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聚众斗殴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绑架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盗窃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骗购外汇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身份犯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犯罪故意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串通投标罪
- 量刑
- 偶然因果关系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刑事拘留
- 强迫交易罪
- 滥用职权罪
- 强奸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帮助犯
- 剥夺公权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逃汇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既遂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刑事犯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刑法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猥亵儿童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罚金
- 从一重罪处罚
- 保释
- 间接正犯
- 合同诈骗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放火罪
- 意外事件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特殊防卫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贷款诈骗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犯罪集团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赌博罪
- 投敌叛变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伤情鉴定
- 正当防卫
- 变造货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非法搜查罪
- 特殊防卫权
- 不能犯
- 片面共犯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经济犯罪
- 假想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遗弃罪
- 伪造证据罪
- 介绍贿赂罪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没收财产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职务侵占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抢劫罪
- 妨害清算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轻微伤
- 自首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刑事责任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犯罪构成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犯罪动机
- 拘留
- 简单罪过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强奸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免除刑事责任
- 商检失职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强迫卖淫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青少年犯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洗钱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洗钱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缓刑
- 分裂国家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非法经营罪
- 破坏性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