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
【概念】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其一,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劳改机关的干警和劳改机关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间形成的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活动状态。
其二,监管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个劳动机关的纪律、制度等行为规则、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监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监狱等的规章纪律,服从管理,履行改造义务的行为,
其三,监管秩序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是为了实现一定自的,建立监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观而言,是为了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从其直接目的看,则是国家要利用这一秩序的建立,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本法所确立的刑罚的功能。
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劳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危害,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危害。但这里我们讲的对社会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该种行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一般群众的观念,总认为监狱是暴力强制机关,罪犯在其中应老老实实接受惩罚,实行改造,一且闻听狱中出现违法危害行为,则难免认为监管者无能,而当出现罪犯在狱中受到不法侵犯时,更易产生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误解。
同时,由于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刑罚的惩罚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则群众也易形成对犯罪追究判处了也无实际作用的认识,从而丧失对整个司法机关的信心。
其次,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机关的严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其危害行为足以给广大群众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胁。因为,狱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会,其猖狂将难以想象,这种现象将会造成群众安全感的失落。
维护监管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优良的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有效地行使对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犯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高劳改机关对犯人改造质量的保障。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上述劳改机关,关押犯人有多有少,但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监管秩序。维护这种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广大劳改干警严格执法,严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刑罚来惩罚那些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监管期间是法定期间,就是说,罪犯被监管的时间,必须有合法的根据。只有在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者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劳改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对应当释放的而不及时释放,这种错误羁押的时间,不是本罪的犯罪时间,换言之,在被违法羁押的时间内,被羁押者一般不构成妨害监管秩序罪。但这只限于被违法关押者实施个体性的妨害监管秩序行为,如拒绝劳动、不服管教、绝食等,因为行为人本系被错押,并无被强制劳动,被强制管教的义务,实施这些行为的自然不宜治罪。但如果被错押人实施教唆、领导、组织他人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则亦应以本罪论处。
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劳动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通常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点,限于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但犯人在下述几种特殊场所实施破坏监押管理活动的,也构成本罪。(1)外出劳动作业场所。一些劳改队经常有外出劳动任务,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劳动时,仍处于实质上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受到劳改机关的严格控制管理。在这些场所实施破坏监管改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2)在监押移送途中。主要是劳改机关大规模地集体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劳改场所,如将内地的劳改犯集体遣送到新疆、甘肃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监禁管理问题,也需要良好的监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从管理,实施破坏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所也可以构成本罪。如劳改机关组织犯人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的场所等。
罪犯在非监管的时间和场所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个别犯人利用回家探亲、外出办事、监外就医等机会,实施危害行为,由于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是在劳改机关的有效监控下,一般地讲构不成对监管秩序的损害,也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可以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员等。
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这是区分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罪主体:
其一,因受行政处理而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国,被适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被行政(治安)拘留的人。指因实施轻微的危害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公安机关作拘留处罚的人。这类人是被公安机关作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处罚,而且通常也是在看守所执行,但由于其不是罪犯,而且剥夺自由期限极短,按规定收押期间与刑事犯要分管分押。通常很少出现严重危害看守所秩序的情况,故而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具有多次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一种行政处理,它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一般认为,劳动教养只是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执行的基本方针是教育感化为主,惩罚的成份很小,执行的场所是各地大中城市设立的劳教所,而不是劳改机关。因而劳教人员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三是被判处刑罚但未收监执行的罪犯。在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犯人中,有一部分系判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另一部分虽被判处自由刑,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劳改机关收押。这部分犯人因不在劳改机关的监押控制下,故而也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这类人有如下几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后者系独立适用)的人;二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人;三是被假释的罪犯;四是因生病保外就医或因其他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定罪标准】
有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的,等行为的认定为此罪。
【量刑标准】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拘留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从犯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贪污罪
- 拘传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诈骗罪
- 无期徒刑
- 投降罪
- 重伤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免予起诉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间接正犯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搜查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不起诉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附加刑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量刑情节
- 空白罪状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伤情鉴定
- 身份犯
- 危险犯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犯意表示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过失决水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危害行为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破坏军婚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虐待俘虏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聚众淫乱罪
- 网络犯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单位犯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正当行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故意杀人罪
- 逮捕
- 军人叛逃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罚金
- 职务侵占罪
- 强奸
- 一般自首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片面共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犯罪行为
- 犯罪原因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刑事拘留
- 暴力取证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性骚扰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滥用职权罪
- 意外事件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刑罚体系
- 保外就医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挪用资金罪
- 高利转贷罪
- 逃汇罪
- 刑讯逼供罪
- 虐待罪
- 脱逃罪
- 玩忽职守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失火罪
- 赦免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不能犯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刑事责任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犯罪集团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简单罪状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走私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具体罪名
- 放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走私文物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刑事犯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连续犯
- 决水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共同犯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并科原则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犯罪心理学
- 犯罪动机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法定刑
- 叛逃罪
- 侵占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战时自伤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刑罚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贷款诈骗罪
- 诬告陷害罪
- 洗钱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抢劫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附属刑法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轻微伤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既遂
- 米兰达须知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补充侦查
- 合同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简单罪过
- 行贿罪
- 取保候审
- 非法采矿罪
- 招摇撞骗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犯罪
- 爆炸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不确定故意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盗伐林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商检失职罪
- 犯罪客体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犯罪既遂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个人犯罪
- 间接故意
- 剥夺政治权利
- 过失爆炸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重婚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猥亵儿童罪
- 受贿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赃款
- 必然因果关系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虚假广告罪
- 传播性病罪
- 定罪
- 从重处罚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假想不犯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行医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量刑
- 双规
- 特殊累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经营罪
- 强奸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逃避商检罪
- 聚众斗殴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没收财产
- 自首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避险过当
- 寻衅滋事罪
- 刑事自诉
- 走私假币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危害结果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窝藏、包庇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认识错误
- 伪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特别自首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类推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社会危害性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重婚罪
- 轻伤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医疗事故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刑法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骗购外汇罪
- 分裂国家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情节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正当防卫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假释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间谍罪
- 驱逐出境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保护原则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决定
- 非法拘禁罪
- 盗窃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结果犯
- 非法持有毒品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洗钱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不定期刑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假想犯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犯罪对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伪造证据罪
- 犯罪构成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受贿罪
- 保释
- 串通投标罪
- 防卫过当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公共秩序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侮辱罪
- 特殊防卫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帮助犯
- 走私核材料罪
- 牵连犯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主刑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强迫卖淫罪
- 犯罪共谋
- 倒卖文物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嫖宿幼女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直接故意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聚众哄抢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介绍贿赂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被害人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放纵走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虐待部属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故意伤害罪
- 数罪并罚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犯罪目的
- 特殊防卫权
- 绑架罪
- 暴动越狱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行医罪
- 诽谤罪
- 同案犯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报复陷害罪
- 行为犯
- 经济犯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赌博罪
- 刑罚体系
- 缓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死刑
- 拐骗儿童罪
- 私放俘虏罪
- 剥夺公权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未遂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恶意透支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未遂
- 遗弃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挪用公款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抗税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基准刑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敲诈勒索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青少年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犯罪故意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偶犯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背叛国家罪
- 抢夺罪
- 单位受贿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