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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类型

关于毒品犯罪类型,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分类办法。介绍以下三种最基本的分类办法,希望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把握毒品犯罪。和实践最有价值和意义。我们认为三种分类最有价值和意义,;。这三种分类反映出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的特点,最清楚地揭示了毒品犯罪的内部结构和存在形态。对这三种分类进行深入地讨论有利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法律实践的开展。

一、 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消费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

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洗钱罪

之所以对毒品犯罪进行这种分类,主要是这个分类标准反映的是不同毒品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存在不同的社会危害,比如营利性的毒品犯罪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因为其营利性会使得这些毒品犯罪行为的感染性、牵连性、罪恶性都比其他犯罪要大。破坏性毒品犯罪总体来说只是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不算毒品犯罪里面的核心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则基本上是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推定行为。

二、 从发生的概率把毒品犯罪分为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

据湖南省2006年全年刑事案件统计数据显示,毒品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6.79%,毒品犯罪人数占全年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7.53%,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由前4种犯罪组合而成的毒品犯罪占全年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5.8%。所以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称为常见(发)毒品犯罪。

做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我们应当对常见毒品犯罪表示更多的关注,这些犯罪占据了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就是和这些常见的毒品犯罪打交道。

三、 从流行的时间把毒品犯罪分为传统型毒品犯罪和新型毒品犯罪

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这些年新型种类日趋增多,除常见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外,目前氯胺酮(K粉)、麻古、三唑仑、咖啡因等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新类型毒品也迅速流行。

 

新型毒品犯罪具备一些与传统毒品犯罪不同的特点。人们普遍对新型毒品危害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麻古不是毒品,吸食是一种时尚,而不是违法行为,吸食新型毒品不会成瘾,容易戒断。新型毒品来源地主要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呈现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地区渗透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新型毒品案件来看,新型毒品主要来自于广州、深圳。吸食新型毒品群体多元化,吸食群众逐步由过去的社会无业青年向商人、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其他社会阶层扩散,且具有群体性。贩运新型毒品人员复杂,不仅有无业人员、农民还有转业待安置人员、公司经理、职员,当然无业人员、农民仍占贩运新型毒品的绝大部分。吸食新型毒品群体低龄化加快,青少年逐渐成为侵害对象。新型毒品的贩卖的对象主要是歌舞厅里盲目追求时尚潮流的青年人。我们审理的诸多被告年纪在18周岁以下,好多人既是贩毒人员又是吸食毒品者。

对毒品犯罪进行传统与新型的区分的主要意义就是因为新型的毒品犯罪需要我们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和更加灵活的司法关注。

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是我们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应当随时关注犯罪的现实状况,跟随犯罪状况的变化而实时修改完善现有法律。而这种状况对传统的毒品犯罪来说是不需要的,或者需要性不是那么强烈的。比如,以前立法上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规定就存在漏洞,刑法对“麻古”、“氯胺酮”(K粉)没有规定量刑数额标准,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确定量刑标准,致使很多贩毒人员误以为贩卖“K粉”、“麻古”并不违法,而大量贩卖。如贩卖“麻古”动辄上千粒。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新型的毒品犯罪保持灵敏的立法反应。最新通过的一个司法解释里就专门对新型的九种毒品犯罪进行了数量规定,对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的“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这些反应的都是新型毒品的特殊的立法要求。

更灵活的司法关注是需要法官更加灵活地面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审判。在遇到传统的毒品犯罪时候,法官依据已有的一些基本的刑法规定就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审判,但是遇到新型毒品犯罪的时候,怎么定罪,定什么罪,数量如何认定,等等,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更加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一些常用的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可能碰到一种新型的物品,到底属不属于毒品犯罪,法官需要从刑法的精神和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去综合理解。有的时候,会出现虽然被明确规定为毒品,但是对其数量标准没有规定的毒品,这也需要法官去和其他的毒品进行比较、去折算。有的时候,新型的毒品犯罪可能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化学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医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新型毒品犯罪的审理对法官的知识要求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不同于传统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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